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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十章 死亡

§ 37–393

37
被告沐浴次數、理髮、運動,應按季節為適當之處理,其沐浴次數,四至十月每日一次,十一月至三月每週二至三次;運動每日二次,每次半小時;理髮每月二次。
38
被告如患病,應速為診治,並發給必要之藥品,如請求服用自備藥品者,應經許可。但罹急性傳染病或重病者,應從速急救,設法隔離或報請該管主管核定送院治療,並酌情派員隨同駐院或戒護。
39
被告在所死亡時,應報請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實施要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處理後,速將死亡證書呈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備。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