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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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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所死亡時,應報請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實施要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處理後,速將死亡證書呈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9條,如果被告在看守所死亡,該管理規則規定應向管轄的軍事審判機關報告,並依照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的要領進行驗屍。驗屍處理完畢後,應立即將死亡證明提交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審核。 參考資料: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38

  • 被告名詞
  • 勘驗名詞
  • 相驗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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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被告在所死亡時,應報請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實施要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處理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