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所死亡時,應報請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實施要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處理後,速將死亡證書呈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核備。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9條,如果被告在看守所死亡,該管理規則規定應向管轄的軍事審判機關報告,並依照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的要領進行驗屍。驗屍處理完畢後,應立即將死亡證明提交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審核。 參考資料: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3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