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八章 給養

§ 31–333

31
請求接見被告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被告姓名及其與被告之關係陳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軍事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被告時,應監視之。 律師接見被告,適用前項之規定。
32
請求接見被告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被告者,但直系親屬不在此限。 三、案情重大,經核定不准接見者。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