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接見被告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被告姓名及其與被告之關係陳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軍事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被告時,應監視之。
律師接見被告,適用前項之規定。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八章 給養
§ 31–33共 3 條
請求接見被告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被告者,但直系親屬不在此限。
三、案情重大,經核定不准接見者。
被告囚糧,按規定給與,並按月將主副食帳目公布。
回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