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請求接見被告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被告者,但直系親屬不在此限。 三、案情重大,經核定不准接見者。
我不知道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2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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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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