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所之被告,應即製作人相表及身分簿,並捺印指紋。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三章 管理及教誨
§ 9–13共 5 條
被告入所時,應告以必需遵守事項,並由軍事看守所長官指定押房,以號數代其姓名。
前項需遵守事項,應張貼公布之。
被告禁用煙、酒。但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處所、時間吸煙。
被告向軍事看守所長官提出之書狀,應加註收受時間並立即轉呈。
被告在所時,一律施以軍事管理,其作息時間,由軍事看守所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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