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入所時,應告以必需遵守事項,並由軍事看守所長官指定押房,以號數代其姓名。 前項需遵守事項,應張貼公布之。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10條,被告在入所時,應被告知必需遵守的事項,並由軍事看守所長官指定一個號數代替其姓名的監房。這些需遵守事項應該被公布張貼。根據該規定,軍事看守所長官可以決定被告的監房號碼,並且必須告知被告必須遵守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監獄內的秩序、行為準則以及其他需要被告遵守的規則。這些事項應該在看守所內進行公布,以便被告了解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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