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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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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9 年 07 月 26 日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五章 作業
§ 21–22
共 2 條
第 21 條
開啟 ›
軍事看守所警衛及看守所官兵,不論晝夜均應嚴密警衛及戒護,並由該管主動勤加查察,有必要時,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
攜帶
物品。
第 22 條
開啟 ›
被告
親友依規定日期接見被告時,所內服勤之官兵,應特別注意警戒,並注意有無
攜帶
武器及
違禁物
品入所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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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警衛及戒護
§ 14–20
下一章 →
第六章 教化
§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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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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