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接見被告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被告姓名及其與被告之關係陳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軍事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被告時,應監視之。 律師接見被告,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1條,要求接見被告的人必須提供姓名、職業、年齡、住址、接見事由、被告姓名以及他們與被告的關係,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當軍事看守所長官同意接見被告時,必須進行監視。律師接見被告時,也需要遵守前述規定。 範例:如果一位律師想要接見一位被告,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1條,他必須提供自己的姓名、職業、年齡、住址、接見事由,以及被告的姓名和與被告的關係,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軍事看守所長官同意律師接見被告,則在接見過程中將會進行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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