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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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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被告,在指定處所為之,其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該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0條所述,被告可以在指定的處所接見,且時間限制為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必要,可以經該管長官許可而不受時間限制的限制。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範例可能是在一起軍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要求與被告進行會見,根據這項規則,他們會在指定的處所進行會見,並且通常會限制時間為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必要,例如在特殊情況下,如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該管長官可以根據情況許可會見時間超過三十分鐘。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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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接見被告,在指定處所為之,其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該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