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被告,在指定處所為之,其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該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0條所述,被告可以在指定的處所接見,且時間限制為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必要,可以經該管長官許可而不受時間限制的限制。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範例可能是在一起軍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要求與被告進行會見,根據這項規則,他們會在指定的處所進行會見,並且通常會限制時間為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必要,例如在特殊情況下,如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該管長官可以根據情況許可會見時間超過三十分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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