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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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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發受書信,經軍事看守所轉請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檢閱認可後,不得發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9條,被告在軍事看守所發送或收受書信時,必須經過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的檢閱並獲得認可後才能發送或收受書信。被告未經授權自行發送或收受書信,將違反該規則之規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書信的安全,防止被告利用書信從事非法活動。一旦被告違反了這一規定,將可能面臨相應的懲罰。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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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被告發受書信,非經軍事看守所轉請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檢閱認可後,不得發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