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其成績定之;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元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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