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其成績定之;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元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之用。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了作業者給予勞作金的數額的原則。根據該規則,作業者給予的勞作金應考慮到作業者的行狀和成績,並且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的工價的百分之二十。作業收入除去作業支出之外,剩餘額的百分之二十應用於補助被告的飲食費用,百分之五用於被告的獎勵費用,百分之五用於作業管理人員的獎勵費用,其餘的款項在年度決算時累積為年度賸餘,其中百分之八十元用於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用於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的用途。 參考資料: -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8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