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長官得依被告之志願,並斟酌衛生、教育、經濟與羈押被告之案情、健康、知識、技能及出所後之生計,分配其作業。
根据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7条,軍事看守所长官可以根据被告的志愿,综合考虑卫生、教育、经济以及被告的案情、健康、知识、技能和出所后的生计,对其进行分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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