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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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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經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得准在戒護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算入羈押日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6條,被告的祖父母、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若去世,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回家探視,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返回看守所,在此期間,出所的時間將算入羈押的日數。 參考資料: -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law_search_result.asp?bull_id=3073&keyword=%E8%BB%8D%E4%BA%8B%E7%9C%8B%E5%AE%88%E6%89%80%E7%AE%A1%E7%90%86%E8%A6%8F%E5%89%87&page=1&chkbox=on&txt1=%E8%BB%8D%E4%BA%8B%E7%9C%8B%E5%AE%88%E6%89%80%E7%AE%A1%E7%90%86%E8%A6%8F%E5%89%87)

  • 被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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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准在戒護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