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准在戒護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算入羈押日數。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26條,被告的祖父母、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若去世,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回家探視,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返回看守所,在此期間,出所的時間將算入羈押的日數。 參考資料: -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law_search_result.asp?bull_id=3073&keyword=%E8%BB%8D%E4%BA%8B%E7%9C%8B%E5%AE%88%E6%89%80%E7%AE%A1%E7%90%86%E8%A6%8F%E5%89%87&page=1&chkbox=on&txt1=%E8%BB%8D%E4%BA%8B%E7%9C%8B%E5%AE%88%E6%89%80%E7%AE%A1%E7%90%86%E8%A6%8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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