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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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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戒具有軍事看守所所長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報告所長。對被告使用戒具後,應即時呈報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5 條,如果要對被告施用戒具,必須事先取得軍事看守所所長的命令,否則不能進行。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未獲得所長許可的情況下先使用戒具,但必須立即向所長報告。而在對被告使用戒具後,軍事看守所應立即向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呈報,並取得其核准。 根據資料中的範例,被告曾其淵在軍事看守所服刑期間,如果需要對他施用戒具,軍事看守所必須事先取得所長的命令,否則不得施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使用戒具,但必須立即向所長報告。施用戒具後,軍事看守所還應立即向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呈報,並取得核准。這個範例顯示了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適用情況。

  • 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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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施用戒具非有軍事看守所所長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報告所長。對被告使用戒具後,應即時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