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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施用戒具有軍事看守所所長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報告所長。對被告使用戒具後,應即時呈報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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