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戒具非有軍事看守所所長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報告所長。對被告使用戒具後,應即時呈報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核准。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5 條,如果要對被告施用戒具,必須事先取得軍事看守所所長的命令,否則不能進行。然而,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未獲得所長許可的情況下先使用戒具,但必須立即向所長報告。而在對被告使用戒具後,軍事看守所應立即向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呈報,並取得其核准。 根據資料中的範例,被告曾其淵在軍事看守所服刑期間,如果需要對他施用戒具,軍事看守所必須事先取得所長的命令,否則不得施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使用戒具,但必須立即向所長報告。施用戒具後,軍事看守所還應立即向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呈報,並取得核准。這個範例顯示了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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