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患病,應速為診治,並發給必要之藥品,如請求服用自備藥品者,應經許可。但罹急性傳染病或重病者,應從速急救,設法隔離或報請該管主管核定送院治療,並酌情派員隨同駐院或戒護。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8條,如果被告患有疾病,應及時接受診治並提供所需的藥品。如果被告希望服用自備的藥品,則需經許可才能使用。然而,如果被告患有急性傳染病或重病,應立即進行急救,並設法將其隔離或報請負責主管核准送院治療,必要時可安排工作人員隨同駐院或戒護。 參考資料: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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