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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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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沐浴次數、理髮、運動,應按季節為適當之處理,其沐浴次數,四至十月每日一次,十一月至三月每週二至三次;運動每日二次,每次半小時;理髮每月二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7 條,被告在軍事看守所中的沐浴次數、理髮、運動都需按照季節進行適當的處理。具體而言,從四月到十月每日需洗澡一次,而從十一月到三月則每週需洗澡二至三次;運動需每日進行兩次,每次半小時;而理髮則每月需理髮二次。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2012年修訂。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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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被告沐浴次數、理髮、運動,應按季節為適當之處理,其沐浴次數,四至十月每日一次,十一月至三月每週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