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沐浴次數、理髮、運動,應按季節為適當之處理,其沐浴次數,四至十月每日一次,十一月至三月每週二至三次;運動每日二次,每次半小時;理髮每月二次。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 37 條,被告在軍事看守所中的沐浴次數、理髮、運動都需按照季節進行適當的處理。具體而言,從四月到十月每日需洗澡一次,而從十一月到三月則每週需洗澡二至三次;運動需每日進行兩次,每次半小時;而理髮則每月需理髮二次。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2012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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