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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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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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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般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1 年 12 月 30 日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12–13
共 2 條
第 12 條
開啟 ›
本章規定適用於眷村之管理與組織,但涉及地方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者,依其他
法令
辦理之。
第 13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稱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及產權屬於國 (公) 有者為限。
下一節 →
第二節 組織
§ 14–16
回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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