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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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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及產權屬於國 (公) 有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眷舍的定義應限於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由公款所建造,二是產權歸屬於國家或公共機構所有。這意味著只有那些由政府出資建造並且產權歸屬於國家或公共機構的住宅才符合眷舍的定義。這條規定的目的是區分出哪些住宅可以納入國軍軍眷業務的管理範疇,其他私人所擁有且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住宅則不屬於眷舍。該條規定強調了眷舍的公共性質和特殊條件,以確保軍眷業務能夠以公款為基礎提供適當的住宅給予軍人和其家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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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及產權屬於國 (公) 有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