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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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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應設自治會,以配舍有案之當事人或主眷與年滿二十歲以上居住眷村內之子女等為會員。自治會置會長一人 (必要時得置副會長一至二人) ,委員三至九人、候補委員一至三人,均係義務職,任期二年。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副會長、委員、候補委員,連選得連任之。 國軍眷村得視需要設置眷村婦女工作隊。 前二項眷村自治會及婦女工作隊設置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14條,眷村應該設立自治會,該自治會的會員包括配舍有案的當事人或主眷以及年滿二十歲以上且居住在眷村內的子女等人。自治會應該選舉一位會長(必要時可設置一至兩位副會長),並且選舉三至九位委員以及一至三位候補委員,任期為兩年,會長可以連選一次。副會長、委員和候補委員可以連選。 另外,《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還提到國軍眷村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眷村婦女工作隊。 關於眷村自治會和婦女工作隊的設置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由國防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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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眷村應設自治會,以配舍有案之當事人或主眷與年滿二十歲以上居住眷村內之子女等為會員。自治會置會長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