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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四 章 陣亡官兵迎祭及葬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陣亡官兵迎祭及葬祭

國軍陣亡官兵遺骸或骨灰運至安葬地之港口、車站、或飛機場時,應舉行迎祭及葬祭,由當地之團管區司令,或當地最高軍事機關首長或行政長官主持之。

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當地實際情況之需要派遣代表參加,以表隆重而崇國殤。

遺骸及骨灰,上下車船飛機時,隨行員兵,應特別留意維護。搬卸時由護送員兵擔任之,如靈柩及骨灰用汽車或列車裝運時,車上應懸半旗。

靈車啟行經過各處時,沿途軍警,應行舉手注目禮,佩刀者撇刀致敬,隨行護送部隊,槍口一律向下。

遺骸或骨灰抵達墓地,應奏哀樂,參與葬禮者,肅立兩旁致敬,安葬時,應舉行安葬典禮。 前項安葬典禮得依陣亡官兵遺言或直系親屬之意見,以其所信仰之宗教儀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