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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當地實際情況之需要派遣代表參加,以表隆重而崇國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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