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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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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當地實際情況之需要派遣代表參加,以表隆重而崇國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在舉行迎祭時,主辦機關應事前通知遺屬參加。此外,其他當地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根據當地情況的需要,也可以派遣代表參加,以表示對國家英勇殉職者的敬意。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任何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18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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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