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當地實際情況之需要派遣代表參加,以表隆重而崇國殤。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在舉行迎祭時,主辦機關應事前通知遺屬參加。此外,其他當地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根據當地情況的需要,也可以派遣代表參加,以表示對國家英勇殉職者的敬意。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任何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18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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