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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三章 遺物處理

§ 15–162

15
各機關部隊,對所屬陣 (死) 亡官兵隨身攜帶或留置於營區內之遺物,應會同其遺族,妥慎清理後,列冊交由遺族具領,但如係戰地或遺族無法前往時,其遺物應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予包裝,簽封後送交遺族具領。
16
大陸地區來臺之現役軍人死亡,其無人繼承之遺產,則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國軍陣 (死) 亡官兵,其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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