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臺之現役軍人死亡,其無人繼承之遺產,則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國軍陣 (死) 亡官兵,其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如下: 1. 大陸地區來台之現役軍人死亡,其無人繼承之遺產,應依據「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其作業程序進行處理。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該遺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置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妥善清理該遺產並可以自行或聲請法院拍賣該遺產後保管所得的金錢。 2. 國軍陣(死)亡官兵之遺產,如果不屬於大陸地區來台之現役軍人,則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可能需要參考民法中有關遺產處理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大陸地區來台的現役軍人死亡並無人繼承他的遺產,根據上述的法規,遺產將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的安置機構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將負責清理該遺產並可能在需要時拍賣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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