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陣亡官兵遺骸或骨灰運至安葬地之港口、車站、或飛機場時,應舉行迎祭及葬祭,由當地之團管區司令,或當地最高軍事機關首長或行政長官主持之。
根據該問題的描述,這段文本並未提及「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7條」。因此,本段文本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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