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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陣亡官兵遺骸或骨灰運至安葬地之港口、車站、或飛機場時,應舉行迎祭及葬祭,由當地之團管區司令,或當地最高軍事機關首長或行政長官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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