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2.05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1開分頁 ›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遺骸安葬
4開分頁 ›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 (厝) ,以火化為原則。其有遺言或遺族者,從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各級部隊長或各級軍醫院院長應予以協助,但因交通或設備有事實上困難時,不在此限。 戰地陣 (死) 亡官兵之遺骸先予火化後送,或就地土葬、水葬。 前兩項人員,如死因須待查證者,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其死因確定後,由死者原屬之單位,依前兩項之規定辦理。
5開分頁 ›
處理陣 (死) 亡官兵遺骸,平時由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行之,戰時由各單位軍墓小組或葬務隊負責處理。
6開分頁 ›
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 (厝) 時,其原屬單位應舉行祭奠。如狀況不許,負責處理單位,應代表祭奠之。
7開分頁 ›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得安葬 (厝) 於各地軍人公墓、各軍種公墓、國軍示範公墓或忠靈塔。 前項申請安葬 (厝) 程序,由原部隊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或由遺族向公墓或忠靈塔管理機關 (單位) 依各該公墓或忠靈塔管理規定辦理。但戰時無法火化後送者,由各部隊設置臨時墓地,暫時掩埋之。
8開分頁 ›
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 (罐) ,埋葬於各地公墓,樹立墓碑。
9開分頁 ›
遺骸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並殮以棺木或忠靈袋,送就近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焚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得以故員原屬單位所送之死亡名冊,經對無訛後,逕行火化。 遺骸火化後,其骨灰裝入忠靈罐 (袋) 套裝於忠靈箱中,送交其遺族或安葬 (厝) 。
10開分頁 ›
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就已領殮葬補助費用,將價款逕繳當地收支機構,取得統一收據後,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
11開分頁 ›
火化作業人員,於作業時,態度應肅穆莊嚴,並不得向死者家屬或原屬單位索取任何費用。
12開分頁 ›
海上陣 (死) 亡官兵,因情況不許,無法將其遺骸運返基地,必須舉行水葬時,應本簡單隆重原則,將遺骸裏以細布,用繩緊縛,如繫沈重物,平置光滑硬板伸出舷邊,向外側傾,緩緩滑落水中。
13開分頁 ›
艦隊航行中,舉行水葬之艦艇,應駛離編隊行之,葬畢,應定行葬位置,再入列續航,並將死亡官兵姓名、水葬日期、地點,向海軍總司令部報備,副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留守署) 。
14開分頁 ›
空勤陣 (死) 亡官兵遺骸之安葬,由左列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一、原屬機關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點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師團管區或地方機關。 四、在前方共同作戰之友軍,或陸空聯絡組。 安葬前項人員遺骸之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或通知軍種總司令部,並副知聯勤留守署。 遺骸安葬所需經費,得由聯勤總司令部編列預算支付。
第三章 遺物處理
15開分頁 ›
各機關部隊,對所屬陣 (死) 亡官兵隨身攜帶或留置於營區內之遺物,應會同其遺族,妥慎清理後,列冊交由遺族具領,但如係戰地或遺族無法前往時,其遺物應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予包裝,簽封後送交遺族具領。
16開分頁 ›
大陸地區來臺之現役軍人死亡,其無人繼承之遺產,則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國軍陣 (死) 亡官兵,其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陣亡官兵迎祭及葬祭
17開分頁 ›
國軍陣亡官兵遺骸或骨灰運至安葬地之港口、車站、或飛機場時,應舉行迎祭及葬祭,由當地之團管區司令,或當地最高軍事機關首長或行政長官主持之。
18開分頁 ›
舉行迎祭時,事前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其遺屬參加,其他當地軍事機關學校部隊,或行政機關及人民社團,得視當地實際情況之需要派遣代表參加,以表隆重而崇國殤。
19開分頁 ›
遺骸及骨灰,上下車船飛機時,隨行員兵,應特別留意維護。搬卸時由護送員兵擔任之,如靈柩及骨灰用汽車或列車裝運時,車上應懸半旗。
20開分頁 ›
靈車啟行經過各處時,沿途軍警,應行舉手注目禮,佩刀者撇刀致敬,隨行護送部隊,槍口一律向下。
21開分頁 ›
遺骸或骨灰抵達墓地,應奏哀樂,參與葬禮者,肅立兩旁致敬,安葬時,應舉行安葬典禮。 前項安葬典禮得依陣亡官兵遺言或直系親屬之意見,以其所信仰之宗教儀式行之。
第五章 附則
22開分頁 ›
國軍官兵遺骸安葬於軍人公墓後,遷葬他處時其遺族應向該公墓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遷葬手續,並負擔遷葬所需費用。
23開分頁 ›
國軍官兵,有左列原因之一者,不得安葬 (厝) 於軍人公墓或國軍忠靈塔: 一、因犯罪判處死刑執行者。 二、因犯罪判刑,在獄中服刑期間死亡者。 三、自裁致死者。但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四、有玷軍人榮譽致死者。 前項人員之遺骸有遺族者送交其遺族處理,無遺族者通知原單位處理。
24開分頁 ›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於軍人公墓時所需開壙、掩埋、造墓、美化墓園等費用,依各公墓管理之規定辦理。
25開分頁 ›
國軍官兵之眷屬死亡,如需火化時,准由各該當事人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及火葬許可證逕送各該火化場焚化之。
26開分頁 ›
國軍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及軍事院校學生死亡者,比照現役陣 (死) 亡官兵,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安葬 (厝)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全文共 2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12.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