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隊航行中,舉行水葬之艦艇,應駛離編隊行之,葬畢,應定行葬位置,再入列續航,並將死亡官兵姓名、水葬日期、地點,向海軍總司令部報備,副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留守署)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