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隊航行中,舉行水葬之艦艇,應駛離編隊行之,葬畢,應定行葬位置,再入列續航,並將死亡官兵姓名、水葬日期、地點,向海軍總司令部報備,副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留守署) 。
依據問題提供的資訊,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如下:在艦隊航行中進行水葬時,應該駛離編隊進行水葬,水葬結束後應該重新加入編隊繼續航行。同時,還需要向海軍總司令部報備死亡官兵的姓名、水葬日期和地點,副知聯勤留守署也需要知道這些資訊。 以下舉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以某艦艇所進行的水葬為例,當艦隊航行中安排進行水葬時,該艦艇應駛離編隊進行水葬儀式,待水葬儀式結束後,該艦艇應再次加入原先的編隊繼續航行。同時,艦艇負責報備相關資訊給海軍總司令部,例如死亡官兵的姓名、水葬日期和地點。還需要通知副知聯勤留守署以確保相關單位獲得必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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