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陣 (死) 亡官兵遺骸之安葬,由左列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一、原屬機關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點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師團管區或地方機關。 四、在前方共同作戰之友軍,或陸空聯絡組。 安葬前項人員遺骸之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或通知軍種總司令部,並副知聯勤留守署。 遺骸安葬所需經費,得由聯勤總司令部編列預算支付。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空勤陣(死)亡官兵遺骸的安葬由以下單位和人員負責辦理:一、原屬機關部隊;二、距離殉職地點最近的原軍種機關部隊;三、殉職地點的師團管區或地方機關;四、在前方共同作戰的友軍或陸空聯絡組。 根據相關資料,這些單位和人員將負責安排空勤陣(死)亡官兵的安葬事宜。同時,單位應向軍種總司令部報告或通知辦理情形,並副知聯勤留守署。此外,遺骸安葬所需的費用可由聯勤總司令部編列預算支付。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作業程序,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死亡之處置作業程序,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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