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部隊,對所屬陣 (死) 亡官兵隨身攜帶或留置於營區內之遺物,應會同其遺族,妥慎清理後,列冊交由遺族具領,但如係戰地或遺族無法前往時,其遺物應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予包裝,簽封後送交遺族具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