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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部隊,對所屬陣 (死) 亡官兵隨身攜帶或留置於營區內之遺物,應會同其遺族,妥慎清理後,列冊交由遺族具領,但如係戰地或遺族無法前往時,其遺物應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予包裝,簽封後送交遺族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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