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部隊,對所屬陣 (死) 亡官兵隨身攜帶或留置於營區內之遺物,應會同其遺族,妥慎清理後,列冊交由遺族具領,但如係戰地或遺族無法前往時,其遺物應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予包裝,簽封後送交遺族具領。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當國軍陣(死)亡官兵有隨身攜帶或留置在營區內的遺物時,機關部隊應該與遺族協商後,妥慎地清理遺物,然後列冊交給遺族領取。但如果遺物是在戰地或遺族無法前往時,應該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善包裝,簽封後交給遺族領取。 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國軍陣(死)亡官兵的遺物得到適當處理和妥善保管,並確保遺族有權獲得這些遺物。根據這條規定,原單位應該對遺物進行清點和列冊,以確保遺物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遺物應該被適當地包裝和封存,以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這樣,遺物可以隨後交給遺族。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國軍陣(死)亡官兵遺物的保管和領取,以尊重遺族的合法權益。這條規定有助於確保遺物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損壞或遺失。同時,這也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程序,讓原單位和遺族之間能夠進行合作和溝通,以便順利處理遺物的事宜。 資料來源: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修正紀錄)。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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