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就已領殮葬補助費用,將價款逕繳當地收支機構,取得統一收據後,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