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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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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就已領殮葬補助費用,將價款逕繳當地收支機構,取得統一收據後,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的統籌負責及分配由陸軍總司令部負責。當員原屬單位需要領取葬具時,應先將殮葬補助費用交由當地收支機構,並取得統一收據,然後再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葬具。 參考資料: -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103&FL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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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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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