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就已領殮葬補助費用,將價款逕繳當地收支機構,取得統一收據後,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的統籌負責及分配由陸軍總司令部負責。當員原屬單位需要領取葬具時,應先將殮葬補助費用交由當地收支機構,並取得統一收據,然後再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葬具。 參考資料: -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103&FL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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