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火化場所需葬具及軍墓單位之火化器,由陸軍總司令部統籌負責並適宜分配,故員原屬單位領用葬具時,應就已領殮葬補助費用,將價款逕繳當地收支機構,取得統一收據後,向地區經理補給單位領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