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骸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並殮以棺木或忠靈袋,送就近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焚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得以故員原屬單位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訛後,逕行火化。 遺骸火化後,其骨灰裝入忠靈罐 (袋) 套裝於忠靈箱中,送交其遺族或安葬 (厝) 。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當國軍陣亡官兵的遺骸進行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提供死亡證明書,並以棺木或忠靈袋進行殮葬,然後送至就近的火化場所或配有火化器的軍墓勤務單位進行火化。在戰時情況下不允許火化時,可以使用已送交的死亡名冊進行核對後直接進行火化。 而在遺骸火化後,其骨灰應裝入忠靈罐或袋中,並放入忠靈箱中。然後將忠靈箱送交給遺族或進行安葬或出棺(埋葬)。 以上解釋參考中華民國國防部公告之《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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