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骸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並殮以棺木或忠靈袋,送就近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焚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得以故員原屬單位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訛後,逕行火化。 遺骸火化後,其骨灰裝入忠靈罐 (袋) 套裝於忠靈箱中,送交其遺族或安葬 (厝) 。
遺骸火化時,應由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並殮以棺木或忠靈袋,送就近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焚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得以故員原屬單位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訛後,逕行火化。 遺骸火化後,其骨灰裝入忠靈罐 (袋) 套裝於忠靈箱中,送交其遺族或安葬 (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