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及軍事院校學生死亡者,比照現役陣 (死) 亡官兵,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安葬 (厝) 。
國軍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及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可以依照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安葬(厝)。具體安葬事宜的程序和條件,請參考該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處理辦法第七條的例子,如果一位國軍志願役退除役官兵或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其家屬可以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提出安葬(厝)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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