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之眷屬死亡,如需火化時,准由各該當事人原屬單位,具函檢附死亡證明書及火葬許可證逕送各該火化場焚化之。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25條,當國軍官兵的眷屬死亡並需要進行火化時,該官兵所原屬的單位應該提供函件,並附上死亡證明書和火葬許可證,直接送往指定的火化場進行火化程序。目的是為了確保單位將死者的屍體合法送往火化場進行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規定文件 (資料需至政府官方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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