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得安葬 (厝) 於各地軍人公墓、各軍種公墓、國軍示範公墓或忠靈塔。 前項申請安葬 (厝) 程序,由原部隊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或由遺族向公墓或忠靈塔管理機關 (單位) 依各該公墓或忠靈塔管理規定辦理。但戰時無法火化後送者,由各部隊設置臨時墓地,暫時掩埋之。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7條,國軍陣(死)亡官兵的遺骸可以安葬(厝)在各地的軍人公墓、各軍種公墓、國軍示範公墓或忠靈塔。申請安葬(厝)的程序由原部隊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或遺族向相應的公墓或忠靈塔管理機關(單位)辦理,遵循各該公墓或忠靈塔的管理規定。然而,在戰時無法進行火化的情況下,遺骸可以由各部隊設置臨時墓地進行暫時掩埋。 根據《解套彈藥引爆及處理辦法》第4條及第7條的規定,各造成火災、爆炸,或具爆炸性的彈藥,經天災或事變而危及國家秩序、社會治安、個人安全及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時,應立即提供救護人力、車輛、器材等物資。在實施救護時,得消减或移除構成危害之因素;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得在將所造成的火災、爆炸、或具爆炸性的彈藥部份疏散完全,以收拾損壞或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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