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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得安葬 (厝) 於各地軍人公墓、各軍種公墓、國軍示範公墓或忠靈塔。 前項申請安葬 (厝) 程序,由原部隊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或由遺族向公墓或忠靈塔管理機關 (單位) 依各該公墓或忠靈塔管理規定辦理。但戰時無法火化後送者,由各部隊設置臨時墓地,暫時掩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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