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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陣亡官兵迎祭及葬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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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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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骸或骨灰抵達墓地,應奏哀樂,參與葬禮者,肅立兩旁致敬,安葬時,應舉行安葬典禮。 前項安葬典禮得依陣亡官兵遺言或直系親屬之意見,以其所信仰之宗教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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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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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遺骸安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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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遺物處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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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陣亡官兵迎祭及葬祭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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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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