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官兵,有左列原因之一者,不得安葬 (厝) 於軍人公墓或國軍忠靈塔: 一、因犯罪判處死刑執行者。 二、因犯罪判刑,在獄中服刑期間死亡者。 三、自裁致死者。但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四、有玷軍人榮譽致死者。 前項人員之遺骸有遺族者送交其遺族處理,無遺族者通知原單位處理。
國軍官兵,有左列原因之一者,不得安葬 (厝) 於軍人公墓或國軍忠靈塔: 一、因犯罪判處死刑執行者。 二、因犯罪判刑,在獄中服刑期間死亡者。 三、自裁致死者。但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四、有玷軍人榮譽致死者。 前項人員之遺骸有遺族者送交其遺族處理,無遺族者通知原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