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陣 (死) 亡官兵遺骸,平時由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行之,戰時由各單位軍墓小組或葬務隊負責處理。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處理陣(死)亡官兵遺骸的責任分配如下:平時由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行之,戰時則由各單位軍墓小組或葬務隊負責處理。這意味著在和平時期,處理陣亡官兵遺骸的責任由各個留守業務執行單位負責協調遺族的事宜。而在戰爭時期,則由各單位的軍墓小組或葬務隊負責執行處理工作。具體的協調和處理方式可能會根據該項法規的其他具體條款進一步明確規定,但這段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這方面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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