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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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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 (厝) ,以火化為原則。其有遺言或遺族者,從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各級部隊長或各級軍醫院院長應予以協助,但因交通或設備有事實上困難時,不在此限。 戰地陣 (死) 亡官兵之遺骸先予火化後送,或就地土葬、水葬。 前兩項人員,如死因須待查證者,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其死因確定後,由死者原屬之單位,依前兩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4 條,國軍陣(死)亡官兵的遺骸安葬原則上應以火化為主。如果他們有遺囑或者有遺族的意願,應該按照他們的遺囑或意願辦理,且各級部隊指揮官或各級軍醫院院長應該予以協助,但如果因為交通或設備上的困難而無法達到火化的條件,則不受此限制。如果是戰地陣亡官兵的遺骸,應先進行火化後再送回國,或者如果在戰地陣亡的話,可以進行就地土葬或水葬。對於前兩項人員,如果死因需要進一步確認,應先進行冷藏或土葬,待死因確定後,由該部隊或院方按照前兩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我所參考的法律文本是「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此文件裡有關於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處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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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 (厝) ,以火化為原則。其有遺言或遺族者,從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