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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墾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2
個別農墾以退除役待命就業有眷軍官,具有耕作能力,志願以自力從事農墾者,為安置對象。
3
個別農墾之進墾管理生活輔導及生產技術指導,由本會所屬農場辦理之。
4
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 一份,連同退除役令及戶籍謄本一份,向本會設置個別農墾墾區之各農場提出申請。 各農場於接受申請後,應立即派人調查。如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即檢同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呈報本會核定。 由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為個別農墾墾員者,得免辦上項申請手續。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