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 一份,連同退除役令及戶籍謄本一份,向本會設置個別農墾墾區之各農場提出申請。 各農場於接受申請後,應立即派人調查。如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即檢同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呈報本會核定。 由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為個別農墾墾員者,得免辦上項申請手續。
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4條,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退除役令和戶籍謄本,向所在的個別農墾墾區農場提出申請。接受申請後,農場應立即派人進行調查。如果申請人符合該辦法第2條的規定,農場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正本提交給本會核准。經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為個別農墾墾員的人員,可以免辦上述申請手續。 這條規定要求個別農墾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向所在的農場申請。農場收到申請後,應進行調查並報送本會核准。如果是由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的人員,則可以免除上述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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