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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四章 墾員地權之取得

§ 15–162

15
個別農墾之土地,於遵守本辦法開墾完竣時,依本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之規定定期辦理放領。
16
墾員於承墾土地期間自謀生活或志願退墾者,應繳回其土地,原配墾證明書應予作廢,其尚有貸款未償清者,於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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