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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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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墾員地權之取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1 年 12 月 31 日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四章 墾員地權之取得
§ 15–16
共 2 條
第 15 條
開啟 ›
個別農墾之土地,於遵守本辦法開墾完竣時,依本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之規定定期辦理放領。
第 16 條
開啟 ›
墾員於承墾土地期間自謀生活或志願退墾者,應繳回其土地,原配墾證明書應予作廢,其尚有貸款未償清者,於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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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墾員進墾與生產
§ 8–14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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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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