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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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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員於承墾土地期間自謀生活或志願退墾者,應繳回其土地,原配墾證明書應予作廢,其尚有貸款未償清者,於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墾員如果在承墾土地期間自行謀生活或志願退墾,就應繳回其土地,並且原配墾證明書也應予作廢。另外,如果墾員尚有貸款未償清,就應在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6 條 舉例:根據被告的控訴,某墾員在承墾土地期間自行謀生活,因而被要求繳回土地,並且作廢其原配墾證明書。另外,由於該墾員尚有未償清的貸款,就應扣除其應領的一次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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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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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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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6 條規定:「墾員於承墾土地期間自謀生活或志願退墾者,應繳回其土地,原配墾證明書應予作廢,其尚有貸款未償清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