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員於承墾土地期間自謀生活或志願退墾者,應繳回其土地,原配墾證明書應予作廢,其尚有貸款未償清者,於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墾員如果在承墾土地期間自行謀生活或志願退墾,就應繳回其土地,並且原配墾證明書也應予作廢。另外,如果墾員尚有貸款未償清,就應在其應領一次退伍金扣除之。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6 條 舉例:根據被告的控訴,某墾員在承墾土地期間自行謀生活,因而被要求繳回土地,並且作廢其原配墾證明書。另外,由於該墾員尚有未償清的貸款,就應扣除其應領的一次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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