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前,已安置之個別農墾墾員適用之。
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17條,此條款指出在該辦法公布之前已經安置的個別農墾墾員適用該辦法。這表示在辦法公布後,原本已經安置的個別農墾墾員仍然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行使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先前已經安置的個別農墾墾員可以繼續享受辦法所提供的利益和保障。具體的範例可能是指那些在該辦法公布之前已經通過相應的程序獲得農地的農墾員,他們在該辦法生效後仍然可以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例如繼續獲得農地的使用權或其他相應的福利。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文件本身以及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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