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農墾以退除役待命就業有眷軍官,具有耕作能力,志願以自力從事農墾者,為安置對象。
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個別農墾是指退除役待命就業有眷軍官,具有耕作能力,並且自願以自力從事農墾。這些人符合條件,可作為安置對象進行農墾工作。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 2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