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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 1–55

3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4
主任委員不在會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處理會務;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在會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處理會務。
5
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四、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 五、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六、對委員會議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