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四、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核。 五、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六、對委員會議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5條,委員的權責如下: 一、委員會議的出席:委員有義務參加委員會的會議。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的擬訂及審議:委員應就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進行研究、擬訂並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的擬議:委員有責任就金融法規的制定、修正及廢止進行擬議。 四、金融機構的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的審核:委員需要審核金融機構的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等事項。 五、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的審核:委員有責任審核對於違反金融相關法令的重大處分及處理事項。 六、對委員會議提案的審議:委員需要審議委員會的提案。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的審議:委員有責任審議其他金融重要措施。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的事項:委員需要就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的事項進行審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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