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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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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四、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 五、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六、對委員會議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5條,委員的權責如下: 一、委員會議的出席:委員有義務參加委員會的會議。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的擬訂及審議:委員應就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進行研究、擬訂並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的擬議:委員有責任就金融法規的制定、修正及廢止進行擬議。 四、金融機構的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的審核:委員需要審核金融機構的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等事項。 五、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的審核:委員有責任審核對於違反金融相關法令的重大處分及處理事項。 六、對委員會議提案的審議:委員需要審議委員會的提案。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的審議:委員有責任審議其他金融重要措施。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的事項:委員需要就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的事項進行審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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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