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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三章 權責

§ 15–239

15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處室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16
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17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8
專門委員、秘書、專員、技正、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 等人員,各承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19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20
本會各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本會文稿。
22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處、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陳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23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