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處室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5條,主任秘書的職權如下: 1. 綜核和代判本會的文件。 2. 處理和分配機密和重要文件。 3. 籌劃和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4. 協調各個處室之間的業務。 5. 在其分層負責範圍內做出決定。 6. 隨時向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提出需要注意的事項。 7. 執行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交辦的事項。 根據資料,主任秘書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幕僚長,負責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並沒有單獨的決定權限。他的職務包括審核和代判文件、處理和分配機密與重要文件、籌劃和參加會議、協調各個處室的業務等。在其分層負責範圍內的事項上,可以做出決定。同時,他也需要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注意的事項,並執行他們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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