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6條規定,處室主管在承長官之命下負責處理事務,其權責包括: 1. 主管業務的策劃和執行。 2. 工作的分派、領導和監督。 3. 審核或代判文件。 4. 編制主管業務的報告。 5. 協調和解決科內工作和權責問題。 6. 提議和轉呈有關所屬人員的派任、考核、獎懲事項。 7. 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8. 提請長官注意的相關職責事項。 9. 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協助處長處理處務。 根據財政部網站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負責監督金融業的發展和風險控管,並協助推動金融創新與國際合作。處務規程則是金管會內部制定的規範,用來管理處務運作和分工。 根據上述條文,處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包括籌劃和執行主管業務、分派、領導和監督工作、審核或代判文件、編制主管業務的報告、協調和解決科內工作和權責問題、提議和轉呈有關所屬人員的派任、考核、獎懲事項、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提請長官注意的相關職責事項,以及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處務。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89&parentpath=0,3 - 財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