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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四章 會議

§ 24–252

24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5
本會委員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