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本會設立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應該出席,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該列席會議。主任委員應該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會議的決議需要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才能執行。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的出席是必須的,並且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的列席也是必須的。這樣的組成確保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此外,主任委員應該擔任主席,如果他因故不能出席,副主任委員代理。這樣可以確保會議正確進行。最後,會議的決議需要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且超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執行,這樣可以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行政院公報(107年9月5日修正)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6 3. 行政院公報,第139卷,第36期,107年8月20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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